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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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科发研 ﹝2017﹞58号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

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经2017年6月10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7年6月23日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院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凡本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六条研究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成员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第一学年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实践等项加权总分予以评定。

思想品德考评,由学生本人自评、同班同学互评、导师评价、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习成绩的评定以本学年成绩为依据。学术成果主要从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评。社会实践主要从研究生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践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评。

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不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6.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该年非新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自行申请,并参加专门答辩评审、公示确定人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度评定一次,奖励等级、标准与名额如下:

等级

名额上限

标准

20%*年级参评总人数

1.2万

60%*年级参评总人数

0.8万

20%*年级参评总人数

0.4万

学院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于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新生综合成绩排序及志愿录取情况,提出新生学业奖学金初评意见,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由每年9月份第1周填写并提交《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以及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等材料,经研究生党总支确认后,交学科与研究生处对其基础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照评定条件,根据研究生学年综合表现进行评审。

学科与研究生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名额由教育部给定,由该年非新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自行申请。实行差额答辩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公示,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重复发放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奖项确定、公示并上报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生相关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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