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研〔201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论文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论文选题、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在校内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二章 学位论文选题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性、应用性和先进性,应在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基础上,对行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行研究或解决来源于社会实践、工作实际或具有明确背景的现实问题。
第五条 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生产实践,有明确工程背景,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论文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充分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可以是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工程管理项目规划或研究,工程设计、研究与实施,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方案推广与应用,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开发,新产品、新设备研制与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也可以开展应用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预先研究。具体要求如下:
1. 工程设计类论文。要求以解决生产或工程实际问题为重点,设计方案正确,设计结构合理,数据准确,设计符合行业标准。技术文档齐全,设计结果投入了实施或通过了相关业务部门的评估。论文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应用研究类论文,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预先研究、实验研究、系统研究。要求能综合应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理论推导、分析严密完整,实验方法科学,数据可信。能应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分析与解决问题。论文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或实用性。
3. 产品研发类论文,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设计开发等。要求需求分析合理,总体设计正确,程序编制及文档规范;应有调试、测试乃至应用结果和评价。
4. 工程/项目管理类论文,包括工程管理、工程规划等。要求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和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统计数据充分、可靠;理论建模和分析方法科学正确。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能体现作者具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并在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问题上有创新;或设计的工艺、产品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或研制出的成果(技术)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具体要求如下:
1. 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2. 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3. 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提出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方面的实施方案或建议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用性。
5. 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版式规范。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八条 论文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研究生都要按要求进行论文开题。
第九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开始专业实践后即可选题,并组织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第十条 论文开题一般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培养目标,在校内外导师指导选题后,应广泛查阅文献资料,开展深入调研和论证,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撰写论文开题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 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2. 文献综述部分,主要对论文所涉及工程技术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3. 选题在实际应用或理论方面的意义、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4. 本人对此选题所开展研究的设想、创新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或重点问题;
5.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6. 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7. 已有基础,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途径;
8. 主要参考文献;
9. 论文大纲。
第十二条 论文开题报告会要求:
1. 由研究生的校内导师聘请3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组成开题报告评审组,其中应包含1名行业专家。
2. 原则上研究生本人导师不作为评审组成员。开题报告会上,导师对开题报告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能代替答辩学生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
3. 开题报告会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程序如下:
(1)会前两周,研究生要登陆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开题,在线填写《开题报告书》后导出并打印,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简称《开题报告登记表》),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同时制定一名答辩秘书,由答辩秘书录入《开题答辩记录表》,在开题前将答辩安排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并录入“管理系统”。
(2)开题报告会上,评审组要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和论证,听取研究生的陈述报告,时间不少于15分钟,评审组要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论文工作计划等进行点评。
(3)评审组应评议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4)评审组要进行集中评议,给出评审意见、评定出成绩等次,并填写在《开题报告登记表》上。
(5)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研究生要将《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登记表》、《开题答辩记录表》统一胶装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会评审结论:
1. 开题报告评审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评定成绩;开题论证意见分“同意开题”、“修改后开题”、“重新开题”选项,评审组根据评议结论给出相应的评议意见和成绩等级。
2. 成绩等级“及格”以上者通过开题。通过者应根据评议意见,修改完善《开题报告》,修改完成后在管理系统内再次提交,经答辩秘书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开始论文工作阶段。
3. 论文开题未获得通过的,应根据评审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允许重新开题,需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开题。
4.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论文题目;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提交的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一致。
在不涉及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改变的情况下,学位论文题目可做细微调整。
因特殊情况,论文题目需做较大更改且涉及研究方向或研究内容改变的,需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审核同意,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开题,开题报告评议意见只记“通过”或“不通过”结论。如未重新进行开题,则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 开题报告会上的评审组意见应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并作为论文中期检查的依据。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初。主要检查和掌握论文工作进展,论文选题是否合理,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确保论文进展顺利。
第十五条 论文中期检查内容:
1. 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研究内容;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3.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预计完成日期;
4. 已取得的成果状;
5. 导师指导的情况和研究条件的检查;
6. 是否可以继续论文。
第十六条 论文中期检查主要由各培养方向组织由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原则上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在考核小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以汇报和答辩形式进行考核,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考核组进行综合评议和点评,检查论文选题、实际工作进展、论文与工程应用的结合紧密程度等。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中期检查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的论文,要求研究生在1个月内提交详细进展报告,由考核组进行复议,确定是否通过。如未通过,则需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跟踪,并定期再次检查。
第十九条 论文中期检查出现如下情况,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视为不通过:
1. 没有经过批准手续擅自不参加中期检查者;
2.提供的汇报材料虚假,有编造、抄袭嫌疑,内容不实者;
3.其他较严重的问题者。
第二十条 论文中期检查出现如下情况,不宜继续攻读学位,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1.身体、心理素质差,不能保证正常完成学业者;
2.提供的汇报材料涉及学术造假、严重不实、存在较大问题者;
3.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4.受刑事处罚者;
5. 学习期间未经研究生处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或到其他单位工作者(出国、应聘任职等)。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在评阅前须进行作伪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 论文单章重复率不得高于25%,全文重复率不得高于20%,对于首次检测未达到检测要求的论文不能推荐为优秀论文。
2. 没有达到学位论文作伪检测要求的需经二次检测,二次检测仍未达到论文作伪检测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允许论文送审,不得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须经两轮评审,评审对象为我校当年申请学位答辩的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审,评阅人应提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工程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评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第一轮为内审,内审由导师指定2-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与培养方向相符的行业专家评阅,一般具有指导研究生经历,导师不得作为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轮为双向盲审,送盲审论文需严格按照盲审论文格式要求进行排版,对于不符合盲审格式要求的论文不予送审;送盲审学位论文的两份匿名评阅书全部收回,盲审意见有效。
盲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规定如下:
1. 评审结果为一致同意答辩及评审结果无较大异议的,少量修改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 评审结果虽为同意但认为应进行一定修改并由导师同意后申请答辩,导师应严格把关修改内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答辩的,学科与研究生处将汇总《论文修改情况表》、修改后论文,论文内审、外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过程中进行重点评议,并按照表决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但认为修改后可重新评审,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论文及《论文修改情况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科与研究生处,并反馈论文评阅专家,安排重新评审。
4. 评审结果为否定意见的,即评审专家反对论文作者申请答辩并建议延期的,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制,无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6个月至一年内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盲审,重新评审的论文仍为2份,评审结果全部通过的,可申请论文答辩。
5. 学术观点存在分歧,外审不通过的论文,可经导师同意后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准予二次送审。如二次送审仍不通过,无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 掌握所申请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3. 按照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开题满1.5年,通过中期考核,并且学习期满3年,完成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通过专家评阅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4. 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经导师并认为其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学位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5. 提交《防灾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防灾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填报答辩申请,将答辩时间、答辩委员会成员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设秘书1人,一般由硕士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原则上,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根据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对论文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及推荐优秀论文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前2天需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张贴公布。
第三十条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辩程序进行: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宣布答辩开始。
2.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限30分钟内)。
3.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加答辩会人员提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4.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根据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及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表决超过2/3(含2/3)票为同意通过并推荐。答辩通过者学位委员会写出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的综合评语,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经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5. 答辩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2)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3)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5)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推荐优秀论文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对不通过答辩的论文,是否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之后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
6.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不通过者,经过重新修改论文,导师审核通过后,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答辩申请。
第三十一条 答辩会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答辩情况表”。
第三十二条 答辩过程中,研究生须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充分阐述学术观点;导师对答辩内容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能代替答辩学生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三份及《答辩意见修改情况表》交学科与研究生处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第七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三十四条 答辩通过一周内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提交材料包括如下:
1. 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审批表;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 课程成绩单;
4.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3份及电子版(word及pdf版本),论文应系统、规范、完整、观点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论文格式以《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为准。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对所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做出授予、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含2/3)会议有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向会议报告申请人的情况。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经到会委员2/3 (含2/3)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七条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中提出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3. 其它经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三十九条 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2/3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学位有终审裁决权。
第四十条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每年组织抽查10%-15%的学位论文进行论文作伪检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对其所授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被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在培养期间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等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对其所授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第八章 涉密学位论文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分为公开和涉密两类。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内部、秘密、机密。
1. 密级被确定为内部的论文,是指与准备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及其他确需保密的科研项目相关的论文,密级被确定为秘密或机密的论文,是指论文背景源于保密科研项目、课题或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
2. 凡属“内部”、“秘密”、“机密”的学位论文,为涉密学位论文。涉密论文的保密申请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四十三条 学位论文保密申请一般应在开题时提交,研究过程中发现涉密应在中期考核前提交。一般中期考核后不再接受涉密申请。导师为涉密论文保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未定密级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严禁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四条 涉密论文的密级确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涉密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评阅和答辩各环节与非涉密论文的程序和要求相同,但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必须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所有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都必须依照涉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评审材料在会后应如数收回,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会场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论文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专家组成员、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建议由导师提供相关专家组名单。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时,需核实校外专家的涉密人员资格,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六条 涉密论文不参加双盲制评阅,由导师提出2 倍于评阅专家人数的候选评阅专家名单,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备案。送审的涉密论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传递。外单位评审专家签订的保密协议须与论文同时送出,审后一并及时收回。
第四十七条 涉密论文的印制,应当按照有关秘密载体制作的规定,由涉密论文作者或导师、课题组成员监督印制,并确保没有副本留存。通过审批已确定密级的论文,必须在印刷版封面和电子版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未经过涉密审核的论文禁止使用国家秘密标志。各密级的最长保密年限及书写格式如下:内部5年(最长5年,可少于5年),秘密★10年(最长10年,可少于10年),机密★20年(最长20年,可少于20年)
第四十八条 涉密论文通过答辩后,应及时到学科与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对涉密论文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涉密论文在抽检和评优过程中,原则上不受密级限制。在保密期内暂不送科技文献信息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库等校外收藏单位收藏。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按非涉密学位论文进行收藏、管理。
第九章 学位论文工作费
第五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费发放标准:会议考核的,专家按500元/(场•半天)标准发放;学位论文评阅费按400元/本标准发放。学位论文答辩费发放标准:校内专家按200元/生标准发放,校外专家按300元/生标准发放;答辩秘书按300元/(场•半天)标准发放。
第五十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费用由研究生培养费列支;校内专家学位论文检查、评阅费、答辩费纳入年终绩效集中发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科与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