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定向与非定向。
第三条 本办法在研究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基础上适用。
第二章 科研成果要求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学位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论文。在国内外正式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包括国际权威学术会议收录的SCI、EI论文和核心以上级别期刊的增刊;
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防灾科技学院”,作者署名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通信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二)产品开发成果。应有作为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且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已公开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同等署名要求的软件著作权(一项软件著作权只限一名学生申请学位);
(三)设计方案或其他应用性成果。须由具体使用的法人单位,出具可证明其成果的具体应用情况和明确的直接社会经济效益(不低于5万元)的完整证明材料,且一项成果仅限一名学生申请学位;
(四)科技成果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主要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防灾科技学院,获奖证书个人排名前3,且一项奖励限用于一名学生申请学位;
(五)著作。申请人排名须在前3位,且个人承担内容不少于5万字。
第三章 科研成果审核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进行初审,学科与研究生处最终审核认定并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指导教师系指由学校认定的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前,期刊论文原则须正式发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可依据录用通知予以认定。
第八条 科研成果审核时,须提交发表论文、著作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授权、科技成果奖励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被 SCI(E)(或 SSCI)、EI 等收录的论文,还须提供相应的收录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