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全面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和责任意识,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分别简称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统称“三助一辅”)。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工作内容
1.助研:指研究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主要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实验、科技开发、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程序编制、设备维修与调试、社会调查等工作;
2.助教:指研究生协助课程主讲教师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
3.助管:指研究生参与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
4.辅导员:指研究生兼任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学科与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发展与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修订“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考核评估“三助一辅”工作绩效等。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各单位选聘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适宜研究生参与;每位研究生同期原则上不能聘任二个以上岗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科与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聘用教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七条 岗位设置
1.助研岗位
(1)助研岗位由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设置;
(2)研究生担任其他教师助研的(转助),应征得所属学院、研究生导师和学科与研究生处同意。
2.助教岗位
(1)各用人单位根据课程难度和实际需要,可在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全校公共课及本单位开设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2) 拟聘用助教的课程,应由主讲教师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报送学科与研究生处;
(3)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教务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助教的设岗申报数、开课情况、课程性质以及当年可聘用助教的数量进行总量调控。
3.助管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2),报送学科与研究生处,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各申报设岗单位现有编制情况等进行总量调控。
4.辅导员岗位
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辅导员与学生数量比例,学校现有辅导员不足部分可由研究生兼任,由用人单位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3),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申请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
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设岗建议,经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充分讨论后,公布“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信息。
第八条 岗位聘任
1.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提交《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附件4),经导师和转助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定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
2. 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信息由学校公布,研究生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应岗位申请表(附件5、6),各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审核和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通过考查的研究生签署聘用意见,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结果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3. 学院的助管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面向本学院研究生招聘,其他助管、助教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4. 研究生申请担任辅导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及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综合素质高;
(2)担任过学生干部,熟悉并热爱学生工作;
(3)具备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基本素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好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心健康,保证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5)取得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专业资格证书,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5.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1)休学或退学;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3)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4)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5)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6. 助教、助管岗位原则上每次聘期为一学期,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每次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助研在导师(或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由导师(或聘用教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按学期考核。
第十条 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依据学校助教相关管理要求、主讲老师以及听课学生意见对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助管和辅导员岗位,由用人单位安排专人指导和管理研究生,帮助其了解、熟悉岗位工作,并为其安排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内容,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办法对研究生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期结束后,导师(或聘用教师)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要求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考核表》(附件7)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发或减发岗位津贴。对聘任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下学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
助研岗位津贴依据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由导师或课题组设定,原则上不得低于400元/月,不得高于3000元/月;
助教岗位津贴为20元/学时,根据实际教学学时核算,每学期最多不超过64学时;
助管、辅导员岗位津贴为20元/小时,每月工作量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每年9月和3月公布后续的秋季和春季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广泛宣传,根据“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情况,及时组织“三助一辅”岗位的招聘工作。对以助困等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规定特殊聘用条件的,应在公布信息时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聘用教师)每学期初确定本学期每月酬金基数并按月预发,每学期发放月数不少于5个月;其他岗位酬金待学期结束时,由各用人单位报送《防灾科技学院“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考核表》,学科与研究生处统一办理聘任学期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研〔201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申请表(教师填)
附件2: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教师填)
附件3: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申请表(教师填)
附件4: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填)
附件5: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填)
附件6: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管、辅导员”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填)
附件7:防灾科技学院“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