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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9-06点击数: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学院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和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应用研究课题,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遵循“自由申报-评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基本程序。评选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统筹管理。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并符合如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较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理论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已经公开论证,至预期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申请1项,在校期间参与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

    第五条 项目以项目组(一般3-5名)方式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即为项目负责人,提倡跨年级、专业方向等具有不同学习背景的研究生组建项目组,同时鼓励与行业相关单位研究人员、研究生开展合作。项目组成员中应包含申请人的导师,作为项目实施质量保证人。

第六条 所申请立项的项目选题应与学位论文、开展的岗位实习或产学研习工作联系紧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项目研究内容提倡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属于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性。

第七条 申请者应对所申请项目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为详细深入了解,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治学严谨,近三年一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其论文或成果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强指导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受理已获任何其它来源资助的项目;已获得创新基金资助尚未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请;获创新基金资助但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同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十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再分别组织业务、财务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成立由至少3名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经评审答辩和专家评议后,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公示后正式公布获得资助项目名单。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5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工作、实施方案或研究计划按任务书执行,导师应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若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因常年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给予相应指导,可委派其他导师协助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研究进度记录、资金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指标及工作计划安排。如需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须出具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科与研究生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学期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作为中期检查的依据。对逾期未交者,将停止拨付下期经费,直至中止、撤销该项目,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休学、退学等)项目负责人不能行使职责确需更换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具体原因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原负责人以及其导师与新项目负责人以及其导师签字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若未能按任务书中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各项任务指标,或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研究前景不明确,无应用价值、重复研究、弄虚作假等情况,学科与研究生处将有权视情况提出警告、中止或撤消该项目,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任务书要求在项目结题前一个月向学科与研究生处申请,并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

第十九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一般以答辩会议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若需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结题。推迟项目验收时间最多为三个月,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两个月完成结题。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档案材料,学科与研究生处协同科研处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防灾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经费支出期限以项目实施时间为准,分两次下拨(立项后预拨资助经费80%、中期检查后拨资助经费的20%),由发展与财务处按项目立账,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导师双负责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以下支出范围: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与资助项目有关的实验器材、试剂费用、相关材料费,委托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及资料收集差旅交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及注册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凭有效支出票据,经导师、学科与研究生处、发展与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结算部门报销。具体按《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若购置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组须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成果应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其研究成果归属于防灾科技学院、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三方所有。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第一权属人须为项目组成员,且其署名单位必须为防灾科技学院;要求采用适当方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项目应至少完成以下一项研究成果,否则不予验收,按照第十七条处理。

1)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2)一般期刊论文2篇;(3)一般期刊论文1篇,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并交流论文成果1篇;(4)一般期刊论文1篇,并取得1项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类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三十条 对于获得资助后未能按规定完成研究任务或完成情况不好的项目,将停止一年不受理该项目指导教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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