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6-28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研〔2020126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经研究制订《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201231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研究生教学秩序稳定,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对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学位质量等环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咨询和调研等职责。

第二章  督导组成

第三条 督导组设专家库,由研究生导师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任课教师组成,督导组成员从专家库内遴选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并推选出一名组长。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水平,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督导工作。

(二)年龄40岁以上,高校教龄超过8年,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岗或离退休教师(不超过70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四)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管理部门选聘,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督导组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递补新的成员;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六条 督导组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在研究生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督导内容

第七条 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课程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程考核等理论教学和专业实践训练计划安排、计划实施和总结等情况,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对研究生重点培养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术不端检测、评审答辩和抽检等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条 教学检查

(一)教学运行情况检查。主要了解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和存在困难。

(二)纪律检查。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情况,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等,深入了解研究生教学遵纪情况。

(三)听课。深入教室、实验室等课堂抽查听课,直接了解教学第一线情况,并填写听课记录表。通过督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四)课程考核。在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成绩提交情况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督导

(一)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中期考核情况。

(二)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包括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性进展报告(预答辩)等环节。

(三)督查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开展学位申请审核、组织论文评阅,是否按规定组织答辩等。

(四)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参与研究生的开题、预答辩、答辩等活动。

第十二条 访谈

(一)学生访谈。督导组成员每学期不定期进行学生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也可在课间与学生进行交流,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教学、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师座谈会。督导组成员可根据需要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召开各层次的教师(含公共课任课教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师们在教学及研究生培养中的问题,听取教师们对教学改革、研究生培养的想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应召开两次以上工作会议,将督导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五章  督导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作支付一定报酬,参照《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教〔2020〕79号)校级督导酬金标准执行。督导组组长负责统计审核督导组成员的工作量,签字后交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核后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设立督导联络员,协助督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六 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督导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研究生教材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等项目立项、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研究生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学院办公室                          20201231日印发

 

版权所有:防灾科技学院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学院街防灾科技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      邮编:101601

京ICP备200169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