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时间:2013-01-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省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聚集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省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第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特别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工程技术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论证和验收。

5、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工程技术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省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评估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工程技术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工程技术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工程技术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3、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5、高等院校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6、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的责任。

7、主管部门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及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申报立项

(一)根据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三)根据论证意见,建设单位编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间,可以“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纳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序列,统一命名为“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放课题,评价工程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中心日常管理事务。依托单位应保证工程技术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鼓励工程技术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和专用设备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1、依托单位应对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工程技术中心每年应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2、省科技厅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另行发布。

3、凡纳入管理序列的工程技术中心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增加投资改善其工程试验条件;对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给予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经费补助,对评估列入整改等次的,不予补助,连续两次列入整改等次的,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资助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研制、更新和改造。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1和1: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补助经费和省资助的建设经费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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