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时间:2018-04-2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和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学院特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遵循“自由申报—评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基本程序。评选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统一协调管理。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良好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的作用,保证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并符合如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较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理论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已经公开论证,至预期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每名研究生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校期间参与不超过两个项目。

第五条鼓励以项目组(成员为3-5名)方式申请,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即为项目负责人,提倡跨年级、专业等具有不同学习背景的研究生组建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应包含申请人的导师,作为项目实施质量保证人。

第六条所申请立项的项目选题应与学位论文联系紧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项目研究内容须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且是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性。

第七条申请者应对所申请项目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有详细深入了解,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治学严谨,近三年一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其论文或成果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强指导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创新基金不受理已获任何其它来源资助的项目;已获得创新基金资助尚未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请;获创新基金资助但未完成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同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十条学科与研究生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再分别组织业务、财务事项的评审。

第十一条科研处成立由5名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经评审答辩和专家评议后,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公示后正式公布获得资助项目名单。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人须与学院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每年1月份组织立项评审;每年6月份组织中期检查;每年4月份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工作按申请书、任务书中的有关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安排,导师应积极给予关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若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因常年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给予相应指导,可委派其他导师协助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须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研究进度记录、资金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申请书、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指标及工作计划安排。如需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须出具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科与研究生处有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学期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书作为中期检查的依据。对逾期未交者,科研处有权停止拨付下期经费,直至中止、撤销该项目,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调离、长期进修、退学等)项目负责人不能行使职责确需更换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具体原因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原负责人及新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若未能按申请书、任务书中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各项任务指标,或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研究前景不明确,无应用价值、重复研究、弄虚作假等情况。科研处将有权视情况提出警告、中止或撤消该项目,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要求赔偿。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要求在项目结题前一个月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一般以答辩会议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若需推迟结题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向学科与研究生处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推迟验收。项目验收时间原则上最多推迟3个月,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2个月必须完成结题。

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档案材料,学科与研究生处协同科研处建立创新基金项目档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防灾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立项项目经费支出期限以项目实施时间为准,一般在本立项年度内执行,分两次下拨(立项后预拨资助经费80%、中期检查后拨资助经费的20%),由发展与财务处按项目立账,经费管理实行双负责人制度。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的指导教师签字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以下支出范围: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与资助项目有关的实验器材、试剂费用材料费,委托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及资料收集差旅交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版面费,参加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及注册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报销时,凭有效支出票据,经导师、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审批统一后到财务结算部门报销。

第二十七条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所购设备归学院所有,项目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获得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于防灾科技学院、项目组、项目负责人的指导教师三方。

第二十九条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第一权属人须为项目组成员,且其署名单位为防灾科技学院;必须采用适当方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的依据。

第三十条受资助项目组必须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相应成果指标。项目组应在国内外中文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并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会并在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应用性较强的项目成果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成果1项和1篇科技类期刊学术论文。

第三十一条对于获得资助后未能按规定完成研究任务或完成情况不好的项目,学院连续2年不受理该项目指导教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防灾科技学院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学院街防灾科技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      邮编:101601

京ICP备200169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