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校研究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包括短期出国(境)访学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两种:
短期出国访学,指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访问,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国际学术会议,指在国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较高层次的国际会议,或定期举行的著名区域性国际会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工作由学校统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的资格审核和推荐选派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学校依据当年资助计划,选派研究生到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短期出国(境)访学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设名额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名额。
第六条 短期出国(境)访学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选拔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派”方式进行。
第七条 短期出国(境)访学每年选拔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出国(境)留学生活;
(二)申请者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短期出国(境)访学的,外语水平达到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及接收单位的要求;
(三)申请者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已修完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0;短期出国(境)访学限一、二年级研究生;
(四)短期出国(境)访学,申请者应获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申请者赴国外须从事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重点资助赴国外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或一流导师科研团队开展短期访学;
(五)国际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并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在国(境)外举行的本学科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录用,申请人必须被邀请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或以墙报形式录用;
(六)原则上每名在读研究生最多可获一次短期出国(境)访学和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机会。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过其他形式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尚未执行和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办法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需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一)《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资助申请表》(附件1)或《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家属知情同意书》(附件3);
(三)与申请内容一致的出国访学机构或院校的正式邀请函(复印件);
(四)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原件);
(五)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须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七)获奖证书复印件(近三年内);
(八)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十条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对外派学习的内容、访学机构或院校在所属领域的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后最终确定名单和额度。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短期出国(境)访学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采取学校资助、导师资助(非财政预算内项目资金)和学生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助。短期出国(境)访学期间,学校停发校内助学金。
第十三条 资助内容。
(一)短期出国(境)访学,资助国际往返路费和学校批准访学期内的国外基本生活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只资助国际往返路费,论文仅以墙报形式录用,报销单程路费;
(二)一次性国际往返路费包含由学校所在地到国(境)外目的单位所在地的国际往返经济舱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路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其中,欧美地区(包括大洋洲)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为4000元人民币;
(三)国外基本生活费,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按研究生资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访学人员在出国(境)访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期间应掌握当地使领馆联系方式,若发生紧急事件,应及时与我国在驻地国家的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及时通知导师、培养单位和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访学人员在出国(境)访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遵守我国和受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服从相关机构或人员的管理,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由访学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关心访学人员在外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于申请延长访学期限、提前回国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学科与研究生处沟通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获资助研究生应在三个月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保险(境外人身、意外试过和医疗保险)等出国手续后,与学校签订《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协议书》(附件4)。
第十八条 获资助研究生国际往返路费自行垫付,回国一个月内按照本项目的要求,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科与研究生处考核合格之后予以报销;短期出国(境)访学研究生国外基本生活费资助经费按月计发。
第十九条 访学人员回国前,需请国外导师填写好《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国外导师评语表》(附件5),并于回国后交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二十条 出国(境)访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期间,未经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否则不予报销;因故需提前回国或终止访学活动的,需提前四周与学科与研究生处联系,批准后酌情报销。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学生回国后应到学科与研究生处报到并继续完成学业;派出期限届满后未按时返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已获得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研究生回国后一个月内,应按要求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回国总结报告,包括书面和电子版,可附照片,并在所属学科内做学术报告,汇报在国外访学交流期间的学习、研究情况及个人体会等。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不予报销国际往返路费,并酌情退还一定额度的学校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解释。
学科与研究生处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