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及《中国地震局校所全面合作三年行动方案》(中震人发〔2020〕75号)等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用按照研究生教育培养实际需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和“师德师风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旨在强化导师岗位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导师选聘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面向校内外选聘,以学年为周期组织遴选,聘期一般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鼓励校外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参与校外导师遴选。
第六条 校内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能力,关注社会和行业需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师德师风高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同等条件下,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身心健康,保证在退休前完成指导研究生任务。
第七条 近三年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至少取得以下教科研业绩或成果中的一项:
(一)至少以第一责任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或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1篇;
(二)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三)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科研与技术服务类项目,有一定额度的可支配科研经费,理工类教师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教师不少于3万元。
第八条 本校入职前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获得导师资格。
第九条 以校所全面合作、产学研基地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综合性实践基地)为依托,学校每年组织遴选校外导师。申请人应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历,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依托产学研基地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能够协调所在单位与我校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的业务管理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开发表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或主持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技术或开发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三)具有在研项目和可支配科研经费,能够给研究生在专业综合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和实习条件。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十条 每年5月底前,校内外申请人根据申请指导研究生培养方向,向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学院)提交校内外导师申请表(附件1、2),并附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证明和相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初步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学院)报至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查。
第十一条 校所全面合作单位导师遴选由所在单位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校内及其他校外非校所合作导师由二级学院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表决研究生导师选聘结果。
第十三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提出拟聘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务会审定后,将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颁发研究生导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每年研究生录取情况,按“双向选择”原则,为每位研究生选聘导师。每年年初对导师当年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当年度无在研项目和可支配经费以及距退休时间不满3年的导师,原则上不进入研究生导师双选名单。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负责的“双导师制”,即每名研究生应由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来自行业的导师合作培养。通过双选聘任学生的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第一导师由校内导师担任的,应在学生入学一年内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向为其选定校外导师,为研究生推荐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第一导师由校外导师担任的,由校外导师指定一名校内导师合作培养。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为导师与研究生磨合期,在此期间,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导师更换书面申请,由导师和学生签字后交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进入第二学期后如无特殊情况研究生不再允许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 在导师选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导师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提出导师资格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 第一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面指导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为:
1. 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2. 导师应保证指导研究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研究生的教育教学任务。向新入学研究生详细介绍本学科的专业方向及发展情况;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规划和研究计划,掌握培养进度并建立定期见面讨论制度。每个月至少与研究生谈话一次,了解其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及时给予必要指导帮助。
3. 积极参与论证、制定所在培养方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积极联系相关实习实践单位,为研究生选择适合的专业实践基地;指导研究生申请获得立项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等。
4. 负责指导研究生科研和论文选题,为研究生开展研究或工程实践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撑,引导和教育学生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检查研究结果。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要定期指导, 并对论文的写作规范、学术水平负责。系统的培养研究生工程实践能力,提高工作素养和科研水平,达到研究生毕业条件。
5. 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奖学金评选和优秀学位论文推荐等工作。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做好研究生开题、中期、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管理和阶段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第二导师协助第一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职责为:
1. 与第一导师共同协商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完成开题、中期考核等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与第一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
2. 与第一导师对所培养的研究生情况及时交流,保证培养质量。
3. 由校外导师担任第二导师应负责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
4. 由校内导师担任第二导师应负责及时传达学校各项工作安排,指导研究生正确合理使用培养经费,完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各项材料审批签字以及校内各项业务性等工作,确保研究生在校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导师的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导师岗位考核以实际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导师为考核对象,每三年为一个聘期并进行考核,按照是否完成研究生导师职责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并报校务会审定,取消校内导师资格。
1. 政治立场、道德品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因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 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方面问题或学术不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因指导研究生不力,导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3.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 连续两年未承担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未取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成果;
5. 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调离我校的或已退休导师,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可继续指导现有研究生直至毕业,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前,将现有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导师不超过最近两年承担指导研究生导师总人数的5%,由各培养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办法,按不超过本培养方向指导研究生导师总人数的5%择优推荐,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
第二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基本条件: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
2. 未发生教学事故(含本科教学);所指导研究生无违法乱纪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未出现学位论文评审(含盲审)不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专业综合实践考核不合格等情形;
3. 作为第一导师近三年至少完成指导2名以上研究生;
4. 在研究生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所指导研究生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至少发表1篇三大检索期刊论文。
第二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组织评选,并报校务会审定。获得“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分级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推荐优秀导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防科发研〔20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