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5-06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以下简称培养费)是指学校为支持研究生导师更好的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完善研究生培养条件而设立的专项业务费;导师为培养研究生筹集的科研或其他类型的业务费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 培养费适用于教育部下达的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经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划拨培养费。

第三章 培养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培养费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培养费实行学校和导师两级管理制度,学校由学科与研究生处协同发展与财务进行预算管理和支出审批,导师是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费支出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 培养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和不同学年梯级预算管理制度,学科与研究生处协同发展与财务处按照导师所指导的各年级研究生人数统筹编制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后下达预算执行计划。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预算标准暂定为5000/(生学年),具体额度随年度办学经费情况可作调整。

第八条 按照学制和培养进程,第一学期拨付培养费总额的10%,第二、三学期拨付培养费总额的20%,第四、五学期拨付培养费总额的30%,第六学期拨付培养费总额的40%,具体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按照“总额不超、当年执行”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培养费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执行,超支部分由导师调剂解决,不得提前支付下一年度培养费。

第十条 培养费主要用以支持硕士研究生开展科学实验(试验)、业务调研、专业综合实践、学术交流、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

第十一条 培养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学位论文和参加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一)材料费

主要用于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试验试剂、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开支;学习用品、存储类电子耗材采购额度不超过培养费总额的10%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

主要用于培养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样品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开支。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主要是指培养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文件检索费、查新费、版面费、专著出版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发明专利申请等相关费用。资料费包括完成学位论文必需的图书、专业期刊、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复印、打印、装订类费用不超过培养费总额的10%

(四)差旅费

主要用于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会议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用、会议注册费或会务费的开支,以及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等发生的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

(五)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费

主要指学位论文开题、评阅及答辩等环节需要支付给校外相关专家的费用。

1.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审费标准:每位评审专家按500/(场半天)标准发放;

2.论文内审(公开)、盲审评阅费:每位评阅专家按400/本标准发放;

3.论文答辩费:每位评审专家按 300/生的标准发放答辩评审费;答辩秘书(校外)按300/(场半天)标准发放。

4.校内评审专家论文评阅费、答辩评审费列入绩效考核工作量,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统筹填报。

5.由培养费列支的评阅费、答辩费要严格执行支付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导师自行协调解决,不得从培养费额外列支。

第十二条 培养费使用报销流程按学校发展与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为撰写学位论文进行外业考察或调查、专业综合实践,须在确定论文题目后,提出调研提纲,并经导师审定同意,填写差旅审批表,并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差旅审批表要作为报销凭据。

(二)由各培养单位、学位点或培养方向牵头单位统一组织的研究生野外调研、科学考察、学术会议活动的有关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外出调研项目证明、通知和主要成果概述,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

(三)研究生差旅补助按照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和标准执行,原则上培养费中不列支食宿补助费;赴外地开展专业综合实践的,可列支往返交通费和异地的市内交通费。

(四)购买书刊、复印资料应有所控制,应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紧密相关;凡购买、复印的书刊资料,在使用后导师应负责收回作为公用资料提供给下一级研究生使用。

(五)图书资料费报销,应列明所购图书清单,须由学校图书馆审核、登记。

(六)材料类费用报销时,需由导师在资产管理平台内进行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登记,并打印相关审批单,附相应采购明细单原始凭据,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七)培养费不得用于采购箱包、桌椅、照明设备、音频设备、视频设备、服装及生活用品,及设备维修等费用;若为开展实验(试验)必需品,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

(八)校外专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及答辩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允许使用的培养费,研究生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供非规定范围内的票据用于报销,一经查实,须返还所报销款额,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5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规定(试行)》(防科发研〔201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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