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为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营造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主动性,根据《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防科发教〔2021〕10号)《防灾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人〔2022〕83号)(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启动2023年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统计与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统计的范围与标准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统计包括(或部分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奖、教材与教学论文奖、教学技能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试点运行项目奖、体育比赛奖、创新创业大赛指导奖等。
本次认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符合《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防科发教〔2021〕10号)《防灾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人〔2022〕83号)范围且没有发放的教学成果,已经发放奖励和业绩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二、教学成果奖励进行认定和发放工作程序
(一)教师核实教育教学成果
为方便教师进行成果认定,避免遗漏申报,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掌握的数据整理《教育教学成果统计》(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供的基础版)(见附件4),2023年12月7日至12月8日(星期五),请各学院、教师在该版本统计数据基础上进行教育教学成果核实。该表格已有数据,不需要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教师补充提交奖励和业绩认定申请材料
2023年12月7日至12月8日(星期五),如果存在学科与研究生处所提供的《教育教学成果统计》(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供的基础版)(见附件4)中没有涵盖的奖项,教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奖励认定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申请统计与认定表》(附件5)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 佐证材料复印件和扫描电子版(如成果获奖或立项证书、主管部门红头文件及证明)各一份。
(三)学院初审
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各学院审核教师申报材料,并对《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申请统计与认定表》给出审定意见。
各学院于12月11日(星期一)中午17:00前将审批后的新增部分《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申请统计与认定表》、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申请统计与认定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6)各一份报学科与研究生处(明德楼520室),同时提交汇总表、证明材料电子版。
请各部门务必通知到本部门教职工,逾期未按时填报者,责任自负,过期不再补报。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业绩分配
1.12月12日(星期二),所有教育教学成果统计、认定后,学科与研究生处将结果返回给二级学院进行奖励金额和业绩分分配。
2.教学成果由个人获得的,奖励和业绩分发放给个人;教学成果团队获奖,由负责人统筹分配。
四、其他
1.同一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2.《关于几类教育教学项目、成果认定的通知》(见附件3)视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效补充。
3.在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取消连续三年(当年起算)的奖励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李迎秋,电话:010-61593783
防灾科技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