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admin时间:2023-06-28点击数:

防科发研﹝2017﹞59号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2017年6月10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7年6月23日

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请假,因病请假者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证明。请假经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对办理报到入学的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超过年限而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时到学科与研究生处培养科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应交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到学科与研究生处培养科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认定,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上报教育部的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提前毕业。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九条 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除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实践外,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应履行注册手续,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可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实践,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学生申请休学创业实践,应当经过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创业要求,方可休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5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导师审核批准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因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需要延期的,由学生申请,经导师审核批准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其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未及格必须予以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竞赛项目等情况综合评定。

思想品德、体育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依据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领域)方向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领域)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成分数计入评奖、评优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学籍档案记录为准,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分别被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经导师同意并报学科与研究生处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应严守诚信原则,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在查明并公示后予以取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领域或方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和领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学院在第二学期开始前统一办理转专业、领域(培养方向)申请;申请由学生自行提出,申请转专业(培养方向)的学生应当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同意,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公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培养方向)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培养方向)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允许转专业、领域(培养方向):

转入专业、领域该生录取年份分数线高于转出专业、领域当年分数线;

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领域;

3.申请二次转专业(培养方向)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转出学院专业、领域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该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出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他校转入学生也将按照国家、河北省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平原则予以严格把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应征入伍、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办理2次休学。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导师同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查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在两天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相应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领域(方向)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领域(方向)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休学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科与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认定可以正常在校学习的,方可复学;

(三)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应持退役证向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除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科与研究生处公示,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已离校或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院相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缓退学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领域(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延期毕业生考核,三年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学院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经学生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生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版权所有:防灾科技学院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学院街防灾科技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      邮编:101601

京ICP备20016947号-1